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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南宁市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4 17:52     撰稿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2021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62号)精神,我委制定了《2021年南宁市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南宁市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202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项目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提升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开展社区精神障碍康复和心理咨询服务,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治疗率和依从率,有效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症状和病情,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提高患者和照料者的心理应对能力,改善社会生活技能,促进患者早日回归社会,全面提高市民身心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为全市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在册的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非住院免费药物治疗约3800例,患者规律服药12个月后,病情稳定率达85%以上。

三、项目内容

(一)治疗救助

1.免费治疗对象

(1)凡属本市常住户口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经当地有诊断资质的精神卫生专科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等),接受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随访管理,并能耐受统一提供的免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者。对登记在册的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的肇祸类、肇事类精神障碍患者优先治疗。

(2)生活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②伤残人员;③无工作或低收入人员;④生活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佐证材料)。由所在村、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佐证材料。

2.项目免费服务范围

(1)抗精神病治疗药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确定为项目免费治疗对象且获得审批通过的,可享受项目提供的免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服务。年人均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约为1800元。

(2)辅助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

①检查项目及价格:血常规25元/次、肝肾功能100元/次、心电图25元/次。

②检查时间和频次:年度内开展全面辅助检查1次,复查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了解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3)辅助用药:根据病人检查情况和病情需要,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内选择使用升白细胞药物、抗心律失常药物、护肝药物,疗程为1个月,人均药物费用约为240元。

(4)服药后评估: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师进行一次服药后疗效及安全性评估,并根据情况调整治疗方案。服药后疗效及安全性评估工作由患者所在辖区负责组织聘请各级精神专科医生到社区(村)对每位病人面对面评估,填写《免费用药记录表》中的“疗效评价”“治疗方案调整”等相关内容。服药后疗效及安全性评估费用每人次100元,各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评估材料考核后补助给精神专科医生及相关组织人员,原则上发放给精神专科医生的费用不低于80%(非到社区、村与病人面对面评估不得发放)。

(5)属于项目救助的参保人员在使用到非免费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时,应在医院直接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二)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

1.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的患者及辖区符合条件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项目服务患者优先。

2.进一步深化各县区、开发区2020年设立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点建设,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强化人员培训,提高患者社区康复比例。各地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社区心理咨询室和精神障碍康复点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标准,结合实际,依托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立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1.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的患者及家属;辖区其他精神障碍患者以及需要提供服务的人群。

2.进一步深化各县区、开发区2020年设立社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点建设,提升心理咨询点干预能力。推进社区心理健康咨询点覆盖面,2021年配合市委政法委打造市域治理现代化十大品牌社区基础上,各县区、开发区至少各新增设立1个心理咨询服务点(有品牌社区城区按品牌社区建设,无品牌社区可商辖区政法委选点建设),共计20个点,各地可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增设试点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36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社区心理咨询室和精神障碍康复点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标准,根据各地实际设点建设,确保心理服务的可持续性。建议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做好服务设施建立心理咨询室。每个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点配备1-2 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同时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相关调查,了解全市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促进心理健康体系建设。

四、工作流程

(一)病人发现

1.病例筛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辖区内常住人口中进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对发现的疑似患者,建议其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

2.登记和报告。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辖区内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常住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录入广西人口健康信息业务应用平台。基层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应纳入登记报告范围。

(2)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就诊患者,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负责登记其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其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档管理。

(3)生活困难的患者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二)诊断程序

有资质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科医生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 版)》或《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诊断标准,结合患者现病史、既往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诊断依据可以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病历和门诊病历(含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1.对符合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资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项目规定的免费用药和检查。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的门诊服药患者,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和患者实际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在服药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如恶性综合征、粒细胞减少、锥体外系反应等),应及时转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治疗。免费治疗药物原则上由有资质的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

2.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

(1)管理方式:按照属地化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由患者所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负责随访、管理服务,与患者监护人共同督导患者按医嘱规范服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人口健康信息业务应用平台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患者服药情况。对经危险性评估达到3 级及以上的患者,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精神卫生多部门联席工作制度要求,将患者信息通报辖区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患者随访、管理工作。

(2)管理人员:由市、县(区)、开发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务人员及家庭成员、志愿者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要按照对口联系制度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提供管理技术指导,可以与复诊、发药、检查、随访等工作同时进行。

(3)工作要求: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次完成随访工作后,应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记录表》上详细记录用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人中断服药;一旦发现患者病情复发、出现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出现毒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转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应急医疗处置;项目病人完成全程随访管理和治疗后,应将本年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记录表》备份1份,上交当地精防机构保存。

(四)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

1.要充分利用残联、民政、福利机构的力量建立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点。

2.对有社会功能、劳动能力和学习能力等方面有缺陷的患者有针对性的制定康复方案,并开展康复服务。

3.辖区精防机构应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工作进行指导。

4.对康复对象建立《康复训练手册》,做好康复训练的工作记录,做为开展工作和进行考核的依据。

(五)心理咨询服务

1.充分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及咨询服务点。

2.在随访管理服务中根据患者表现及症状量表评定,收集和了解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并进行评估。针对评估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确保项目患者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得到心理援助服务,预防和减少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发生。

3.在开展服务过程当中,涉及患者病情复发、干预效果不佳等状况,应及时向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处理。

4.在开展服务工作中注意收集评估和咨询服务的相关资料,为咨询者建立服务档案,做好咨询服务的工作记录,做为开展工作和进行考核的依据。

五、项目管理

(一)为保障免费药物采购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安全性,由市第五人民医院统一进行免费药物采购,各县(区)、开发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项目患者药物使用的信息,每季度1次(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报送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便于按需制定采购计划,并派专人领取免费药物。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项目病人免费药发放、督导、宣传、随访、心理健康促进、社区康复等由各县(区)、开发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精神疾病管理对口联系工作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1家或多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辖区患者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开具治疗药物、随访管理指导、心理健康及心理咨询指导、精神障碍康复指导等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和建立本辖区相对固定的精神卫生防治“精防日”工作模式,落实日常化和常规化管理。

(三)各县区、开发区要整合政法、卫健、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开展项目工作,充分发挥对口联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优势,加强指导和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开展的工作质量。

六、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市本级财政筹资投入1163.30万元经费,用于项目病人

治疗药物采购、辅助检查、用药后评估、培训、健康教育、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点建设、心理咨询服务点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费用。严格按照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各治疗机构应当将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和检查项目单独建立台账,做好免费账目及原始凭证的管理、归档,以备检查。不得将已免费使用药物和检查项目发生的费用重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三)在确保完成指标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项目经费均可由各级项目领导小组统筹,扩大受益患者数目或根据患者用药情况调整治疗费用标准,最大程度的发挥项目效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保证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2021年南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项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及市第五人民医院院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市第五人民医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精防机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3323254)

各县(区)、开发区要参照市级层面做法,成立相应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项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本项目工作领导,实行目标

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及时协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生活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全程督导管理。残联、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建设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点,加强精神病人社区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项目所需资金列入预算,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核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刊播预防精神疾病知识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协助落实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

为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县(区)、开发区两级项目办公室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半年组织1 次督导检查,对项目进展、专项经费的使用、有关部门的支持等情

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各县(区)、开

发区每月3 日前将上月项目进展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同时,各县(区)、开发区于12 月15 日前将项目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由市卫生健康委于12 月2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

附件: 各县(区)、开发区指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各县(区)、开发区指标任务分解表

县区、开发区

为卫健部门登记在册

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非住院免费药物治疗病例数(例)

患者规律服药12 个月后病情稳定率(85%)

横??县

280

85%

宾阳县

300

85%

上林县

320

85%

马山县

400

85%

隆安县

230

85%

兴宁区

552

85%

江南区

315

85%

青秀区

40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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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85%

邕宁区

115

85%

良庆区

182

85%

武鸣区

320

85%

高新区

14

85%

经开区

46

85%

广西-东盟开发区

20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