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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9 11:32     撰稿人:南宁市民政局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社会福利均等化的惠民政策,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下同)老人发放高龄补助(以下简称高龄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籍且已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已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二)已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15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三)已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助。

今后高龄补助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助制度。

(二)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补助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保障资金由市、县(区) 、开发区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严格审核、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四、资金筹措

已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助,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已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补助,由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已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老年人高龄补助,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格审核、补助发放、监督管理。

(二)已满9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补助,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格审核、补助发放;市民政局负责高龄补助发放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六、申领及发放管理

(一)高龄补助的申请、受理、公示、复审、审核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其子女或委托他人)携带老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高龄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

2.受理、公示:社区、村委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

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社区、村委报来的材料进行复审, 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无异议的,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4.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填写意见,按不同年龄段填写汇总表, 并将每月增减人数汇总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二)高龄补助发放时间

1.发放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即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发放到位,由县(区)、开发区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老年人的银行帐户,每次发放3个月。

2.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做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提前做好已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减后的汇总数据、预算资金。

3.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高龄补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各县(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快推进高龄补助发放工作信息化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高龄补助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规定时限将高龄补助发放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要加强协调沟通,积极争取财政、公安、统计、人社等部门支持,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及时、准确掌握高龄老人变化情况,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开发区对高龄补助发放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落实定期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对未按发放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拖欠、扣压,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助等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2月18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南府办〔2013〕193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