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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0 15:15     撰稿人:南宁市应急局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49

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使我市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与我市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南宁市减灾委员会

南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从南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区、开发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启动与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进行提前开放。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的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对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县(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助工作动态和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南宁市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4个等级。

I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由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开发区)参加的市减灾委会商会,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市减灾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应急药品等物资生产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工程调水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教育局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和秩序恢复工作。

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内外救灾援助。市应急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会同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和有关受灾县区、开发区参加的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减灾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以市减灾委名义派出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和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

6)市应急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等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7)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或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IV级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或单个县区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000人(或单个县区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县(区)、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视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区请求调拨市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视情指导受灾县(区)、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受灾情况和受灾县(区)、开发区上报的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达到自治区、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汇总受灾县(区)、开发区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申请自治区、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当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并于当年1015日前向市应急局上报需救助情况。市应急局组织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受灾县(区)、开发区需要上级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的,应在当年1015日前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区)、开发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县(区)、开发区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级申请下拨自治区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加强选址的灾害与危险性评估,确保安全。??

6.3.1??市应急局指导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倒损住房核定和组织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

6.3.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全市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下拨市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与县(区)、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和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市、县(区)、开发区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的规定,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加强全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区)、开发区、乡镇建设和使用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信息及时统计报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灾情信息管理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获取和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南宁市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健、统计、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和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本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严重虚报或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711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