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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平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6 11:34     撰稿人:uedbet体育平台:民政局     来源:uedbet体育平台:民政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各有关部门: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uedbet体育平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27日


uedbet体育平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I 级响应

    4.2 II 级响应

    4.3 III 级响应

    4.4 IV 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城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确保城区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城区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uedbet体育平台: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区减灾委)为uedbet体育平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城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城区减灾委主任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城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城区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西乡塘分局,城区环保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西乡塘分局,城区交通运输局、农林水利局、商旅局、卫计局、安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园林绿化管理所、房屋管理所,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武装部,城区红十字会,uedbet体育平台:团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成。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uedbet体育平台: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城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城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民政局副局长担任,承担城区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南宁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统计上报、灾害生活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南宁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城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城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城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城区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预警评估,向城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由城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报告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

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城区减灾委领导、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相关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城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I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城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4.1 I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15万人以上饮水困难。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城区减灾委主任审核灾害程度向区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城区人民政府定期主持会商,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落实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城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城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城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城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城区人武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城区发改局、粮食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城区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开展救灾工作;城区住建局、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城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城区农林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等工作。

(7)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城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城区内外救灾援助。城区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城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对伤员提供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城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9)城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4.2 II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连续干旱 30天以上,造成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饮水困难。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4.2.3 响应措施

由城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城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城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城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城区救灾应急资金,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城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5)城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城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对伤员提供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城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7)城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城区减灾委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

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A.死亡 3人以上、10 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3000间以下;

D.连续干旱 30 天以上,造成 5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城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城区减灾委副主任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 (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城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地开展救灾工作。

(3)城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城区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城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城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城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6)城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连续干旱 30天以上,造成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城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召开会商分析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城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开展救灾工作。

(3)城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城区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下拨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城区民政局指导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根据救助工作进展情况调拨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城区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城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城区减灾委副主任(城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IV 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全城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uedbet体育平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城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 信息报告

5.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城区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南宁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城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城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上报城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5.1.2 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城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天上午8:30前向城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城区民政局每天上午9:00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城区民政局报告;城区民政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城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民政局报告。

5.1.3  对于干旱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城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上报的需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下拨本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达到市、自治区、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汇总受灾地区需过渡性生活救助情况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市、自治区、中央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城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6.1.3 城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本级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城区民政局于当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上报需救助情况。

6.2.2 城区民政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城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受灾地需要上级进行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由城区民政、财政部门对应向上级提交请款报告。

6.2.4 必要时,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加强选址的灾害与危险性评估,确保安全。

6.3.1 城区民政局指导镇、街道进行倒损住房核定和组织评估,并参考其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城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

6.3.2 城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市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下拨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城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城区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城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城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城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城区本级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资金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 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城区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城区、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城区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城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之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3.3 建立健全全城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本城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城区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城区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区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城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城管、农林水、卫计、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城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城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严重虚报或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城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城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各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城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