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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7 17:08     撰稿人: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各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

现将《南宁市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2020年11月27日


南宁市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在南宁市开展八桂应急先锋响应队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立足基层、先期处置”的原则,由县(区)、开发区建设本行政区域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并按本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在南宁市减灾委员会领导下,南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导全市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建设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建设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由各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建设和管理,并协助本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队伍建设

第六条??由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照政治合格、身体健康、素质良好的原则,指导本行政区域社区组建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

第七条??社区应当建立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队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指导员由辖区消防救援大队一名工作人员兼任,队员应当在本辖区常住人口中挑选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参与热情高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组成,每支响应队的队员人数在20-30人。

第八条??有条件的社区可适当设立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小分队,队员人数在5-10人,小分队在本社区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成员以兼职为主,由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住宅小区物业保安、其他志愿者等组成。各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

第十条??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统一配发印有“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队旗和标志服饰。

第十一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全体队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当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出现空缺名额时,社区应当及时挑选补充队员,保持队伍的整体稳定性。

第十三条 各社区应当建立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队伍名册,当出现队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并报本乡镇(街道)和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积极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组织社区群众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治理,建立社区灾害风险清单,加强对灾害风险点的监测监控,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接收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并传播到户、到人,组织群众应急避险。

第十五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资料。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小商场、小饭店、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小健身场所、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小易燃易爆场所)、家庭户等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劝导制止和跟踪整改,对涉嫌违法并拒不配合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执法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和消防部门开展共建微型消防站活动,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巡查,实行联防联控,一旦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的,要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经常性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模拟灾难现场开展消防安全与设施控制、紧急医疗处置、简单搜索与营救、洪灾应对,灾后心理疏导、应急疏散等常态化应急演练,体验真实场景,提高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组织社区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宣传和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突发灾害事件,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在30分钟内迅速响应到位,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对社区受灾群众、老弱病残孕、儿童等脆弱群体实施帮扶保护,传递正能量信息消除群众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五??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日常管理,提高执行力。

第二十一条 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区制定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适合社区实际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队伍集结、响应运行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发扬团队协作精神,遵守团队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发挥先锋队作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及时采取妥善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在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执行任务中,队员应当着队服,将队旗和队伍标志置于明显位置,积极展示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良好风貌。

第二十四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员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或严禁酒后参加响应队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队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劝退。

第二十六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实行优胜劣汰,保持良好的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在开展工作中,应当加强宣传,注意留存相关视频、图片、文字报道等资料。

六??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开展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主要培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知识技能,具体包括风险源识别、综合防灾减灾、火灾与消防安全、紧急医疗处置、简单搜索与营救、灾后心理疏导等。

第三十条 培训和演练主要在社区开展,培训演练场地可以统筹使用社区现有建筑设施,培训演练课程按照统一标准设置,培训演练师资可邀请当地消防部门或相关单位专业人员授课指导,消防救援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应当充分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等开展培训和演练,积极引导社区群众参与,并突出当地特色风俗文化。

第三十二条 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举办1次。具体开展方式可以灵活安排,可以集中组织开展,也可以依托社区辖区内的单位资源联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局组织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开展大比武活动,坚持比学赶超,鼓励以老带新,不断提高队伍技能水平。

七??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开发区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经费,保障本行政区域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的社区,方可参加评选“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三十七条 对在推进八桂应急先锋社区响应队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社区,包括村委和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