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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西府发〔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4-24 16:28     撰稿人: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因实施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需征收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

uedbet体育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uedbet体育平台: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 《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 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项目范围图(项目现场张贴)

2022年4月24日

附件1:

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

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位于友爱北路59号,土地级别为:住宅三级、商业三级、工业三级。

经初步调查,南宁市秀灵友爱立交片区改造项目A地块被征收房屋总面积:6743.57平方米,住宅68户,商铺16间,杂物房11间,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友爱北路59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

蓝线图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友爱北路59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uedbet体育平台: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联系方式:0771-2236615)或现场征收办公室:uedbet体育平台:安吉大道9号查询(联系方式:0771-4910880)。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uedbet体育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uedbet体育平台: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uedbet体育平台: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受uedbet体育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按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由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户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愿接受委托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被征收人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阶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从高到低前5家(得票数为0的不计入,不足5家的,以实际数计)中,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未得票,或得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从所有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

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应同时选定第一和第二候选评估机构。当中签(号)的评估机构不能接受委托时,第一候选评估机构作为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次类推。

抽签或摇号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含房屋和装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征收双方当事人;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结论不得复核、重新鉴定。

五、评估与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 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二)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七、八、九条规定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按规定也可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其奖励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为基准,增加30%奖励后,扣减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销售单价×130%-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期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其奖励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为基准,增加20%奖励后,扣减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120%-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期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其奖励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为基准,同时增加10%奖励后,扣减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110%-分户评估单价(或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4.在本条第1.2.3款基础上,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还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18个月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5.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上浮比例(分别按本条第1.2.3款确定)-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按约定交付房屋的,可选择建筑面积1:1.3调换方式签约。即:奖励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超出按建筑面积1:1.3调换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套内面积1:1调换方式签约,选择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公摊面积,按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25%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及相应公摊面积,按产权调换房源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适用本款规定签约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存在土地级别差的,按规定系数计算应补偿房屋面积(详见附件)。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事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本项目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的,相关权利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户口簿、产权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以上材料请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等证明被征收人身份或继承事实相关材料,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手续。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二)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 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增加5%给予奖励。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5%。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 31 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增加3%给予奖励。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3%。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 61 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价值增加1%给予价值奖励。即: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

4.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总额=被征收房屋分户(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建筑面积×上浮比例(分别按本条第1.2.3款确定)。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等均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100%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 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之一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85%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认定建筑面积的95%以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结构和现状用途的,由房屋所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住建、自然资源、街道办等部门确认。

(七)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为准;对未登记部分的面积,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也可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测绘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实施测绘作业时,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并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作业。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作为估价依据。

(八)本条款涉及的手续不全房屋为住宅房屋时,可按上述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可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用途(或按第七条确认的规划用途)补偿,也可按以下标准货币补偿:

1.将住宅房屋自行改变为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2.将旅馆、旅社、餐馆、酒店和办公用房改变为商业铺面,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商业铺面分类评估单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商业铺面分类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将仓储、厂房及其它用途房屋,改变为商业铺面、旅馆、旅社、酒店和办公用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证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类评估单价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于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确定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再按照相应用途房屋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2004年1月1日后,将房屋改变为其它用途并且正在经营使用的,按对应或者相同用途房屋标准一次性支付 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仍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用途补偿。

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市场管理(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其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房屋批准变更后的结构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结构的,按原房屋结构给予补偿后,同时按房屋结构改变后的房屋分类评估单价与原房屋分类评估单价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房屋结构补偿。

十一、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标准高于房屋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对房屋装修进行评估。

因被征收人拒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查勘,导致无法确认房屋装修情况的,被征收房屋装修标准高于房屋分户评估结果设定的装修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一)主动配合调查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户给予一次性配合调查奖励500 元。

奖励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持有私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每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计为一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共有人共有的,合并计算为一户,下同。

(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 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 日至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 日至90 日内(含9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 元。

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三)楼栋签约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 日内,被征收私有住宅所在楼栋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楼栋签约搬迁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2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10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 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公有住房签约搬迁奖励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产权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在项目征收范围现场公示7 日无异议后,给予产权人和承租人(按租赁凭证计)以下签约搬迁奖励。

1.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2.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 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000元。

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十三、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因房屋房屋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净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

机器设备的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逐项评估,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评估;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

十四、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 (一)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搬迁费。

1.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1000元/次),均按2次支付。

2.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支付。

3.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4.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5.房屋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补偿;水、电表安装费按500元/户或按征收时的安装标准进行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迁移费按2000元/户(可按实际安装费或评估确定价格的标准支付)标准补偿。

6.房屋空调迁移:450元/台。

7.电(燃气)热水器、吊扇、壁挂电视、净水器、抽油烟机等拆装迁移费:300元/台。

8.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补助费:不动产登记证700元/户(房产证300元/户、土地证400元/户)。

9.被征收人在本条款中4.5.6.7.8获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0元的,每户按10000元支付搬迁补助;超出10000元的,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计算补偿。

????(二)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6元/平方米·月。

2.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周转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当月止。

4.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交付日的上一月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

1.铺面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2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2.酒店(旅馆)、餐馆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4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3.办公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27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4.工业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5.其它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3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6.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停产产业补偿费归属有争议的,按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议的约定确定支付对象;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各得50%”原则指导双方协商确定。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

)非住宅房屋特殊装修补偿费。按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合同的约定确定支付对象;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谁出资、谁受益”方式指导双方协商确定。

十五、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本项目最长过渡期限为4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实际选择安置房源为准。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当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费。

十六、人文关怀补助

被征收私有住宅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0元:

(一)烈士遗属;

(二)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80岁(含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

(四)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五)有重度残疾,各类一、二级的持证残疾人,精神残疾为三、四级的持证残疾人;

本款规定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作,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确定。

十七、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根据《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

(一)围墙补偿

1.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

2.红砖、青砖墙(12墙)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

3.红砖、青砖墙(24墙)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4.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

(二)地面的补偿????

1.混凝土地面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

2.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

3.混凝土地面20-30cm厚按每平米74-110元补偿。

4.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117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十八、税费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6日下发的财税〔2012〕82号文件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九、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转学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入学、转学的,其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购住房或实际居住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入学或转学,按地段内生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二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二十一、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十二、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二十三、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二十四、补偿结果公布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十五、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uedbet体育平台: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