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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 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6-21 17:30     撰稿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和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共860元。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金融机构网点、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