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销售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城市春天购物广场销售的西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1450107634810247 |
样品名称 |
西瓜子 |
购进日期 |
2021-10-26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城市春天购物广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西瓜子,经抽检该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1.2g/100g(标准指标≤0.5g/100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者,在得知其销售的西瓜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后,对该西瓜子进行了召回,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涉案同购进日期批次西瓜子已经销售完毕,且当事人已经发布召回公告,故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叁圆肆角贰分(?753.42);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3.上述罚没款共计贰仟柒佰伍拾叁圆肆角贰分(?2753.42),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