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南宁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发改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调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原收费政策于2017年制定,2022年延续使用至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交通状况变化,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统筹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临时停车需求,对原收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五)《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主要通过优化简化区域分类、缩短收费时段、延长免费时间、设置最高限价、降低收费标准、完善优惠措施和计费规则等,对原收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优化简化区域分类。保持现有区域分类框架,继续划分一、二、三类区域,对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分区域差别化收费。取消一、二类区域内的一级道路和二级道路的划分形式;取消三类区域区分智能计费、人工计费的收费类别;取消道路特殊时段停车位的收费类别。
(二)缩短收费时段。由7:30—21:00调整为7:30(含)—20:00。
(三)延长免费时间。由前15分钟免费停放调整为前30分钟免费停放。
(四)设置最高限价。连续停放的,一、二、三类区域每日最高限价分别为50元、30元、15元。
(五)降低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继续实行阶梯计费,阶梯分界时间由“前2小时”调整为“前3小时”,收费标准调整为前3小时1.0元/15分钟(4元/小时)、3小时后1.5元/15分钟(6元/小时)。
二类区域:取消阶梯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0.75元/15分钟(3元/小时)。
三类区域:收费标准调整为0.5元/15分钟(2元/小时)。
(六)完善优惠措施和计费规则
1. 当日20:00(含)—次日7:30免费停放。
2. 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及其调休、补休、连休日内实行免费停放。
3. 星期六、星期日(不包括调休后调整为上班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收费时间缩短为9:30(含)—19:00。
4. 新能源汽车停放减半收费。
5. 15分钟为一个计时单位,满一个计时单位方可收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费。
6. 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此次优化调整收费标准,取消了道路特殊时段停车位的收费类别,相关部门通过合理设置限时免费停车位等措施,保障群众特殊时段临时停车需求。
(二)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健全区域类别划分、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交通管理及停车供需变化实际。
(三)根据《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在限时停车位不得超过标明的时间停放;在没有限时标志、标线的停车位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五、施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