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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贪污贿赂 恶果自酿苦不堪言

【案情简介】

黎某,中共党员,2018年3月至今任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经济文化保卫大队民警。

2015年3月至11月,黎某与非法中介陈某、黄某共同商谋,由陈某、黄某在社会上搜集需要办理居住证但材料不全的群众身份图片信息,然后通过微信发给黎某,黎某授意派出所办理居住证业务的协警黄某在广西人口管理系统上违规办理居住证。期间,陈某共转账13650元到黎某妻子江某银行账户上;黄某共转账38200元到江某银行账户上。案发后,黎某于2017年12月19日将违纪款51850元上缴南宁市公安局计划财务处。

针对上述事实,南宁市公安局对黎某的意见如下:黎某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非法中介贿赂,授意派出所协警违规办理居住证,情节较重,其行为构成受贿错误。2018年2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给予黎某行政撤职处分。

 

【分析点评】黎某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唐山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非法中介贿赂,授意派出所协警违规办理居住证,获利51850元,情节严重,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贿赂的违纪。黎某的违纪行为,极大地侵蚀着党的肌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版)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经过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