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人大专门委员会
1、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财政经济委员会
3、社会建设委员会
(二)设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设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1、教科文卫与民族工作委员会
2、农业农村与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
3、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