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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创新(一)
发布日期:2023-05-05 11:36     撰稿人:中国人大网     来源:中国人大网

近年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创新实践,积累经验。我们根据近期地方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工作材料和调研了解的情况,梳理了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创新实践,现形成工作简报,分两期刊发。

一、关于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上精准发力,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19年、2020年两次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扩大了备案审查范围,明确了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制定通过《北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规程》,加强了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2021年常委会审议修订《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明确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研究意见处理、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为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出台备案审查标准。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有权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同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往往对具体条款的“不适当”理解存在差异,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严肃性。省人大常委会系统梳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六个方面的常见问题,经研究论证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引(试行)》,提出了相对具体、细化的审查标准,为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指引和参考。同时,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构建备案审查工作综合评价体系,连续三年对设区的市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委“党领导人大工作”、省政府“法治政府”等考核的赋分依据,推动市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发力。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备案审查综合性法规。2018年出台、2021年修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着力破解本省备案审查工作在制度、机制、业务标准、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各级“一府一委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明确各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制定机关的工作职责,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细化审查和纠正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备案审查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和委托第三方审查研究等制度,规定了意见征集、委托审查、社会参与、衔接联动、队伍建设等16项具体内容。同时,制定配套规定,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加强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案例工作指南》等,并编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手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健全制度体系,推动工作标准化。做好制度衔接配套,推动形成“1+2+N”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出台1个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制定2个备案审查工作制度《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基准》,阐明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将合法性标准从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三方面细化,将适当性标准细化为7项,将问题处理标准细化为10项,并采用“条文+案例”的体例予以说明,为备案审查工作实践提供明确直接的指引。此外,指导38个区县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全面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扩大备案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处理程序,强化工作保障;2021年全面修订配套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实现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纠正、反馈、公布的工作闭环。此外,13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也先后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修改完善,并建立起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推进了省市两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形成以《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为依据的制度体系,形成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机制。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着力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全面修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规则》;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年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典型案例和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汇编机制的常态化。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统筹安排本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于201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9—2022年规划》,明确了湖南省备案审查工作四年工作目标和每年工作重点。此外,完善工作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主任会议制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主体、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和分送,以及审查的具体环节作出规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及省条例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则);各县市区也参照省条例和市办法(规则)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联系点制度。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立广元市剑阁县人大常委会、达州市大竹县人大常委会、宜宾市高县人大常委会、凉山州会理市人大常委会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等五个基层单位为省人大基层备案审查联系点,为畅通民众诉求表达渠道,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聚民智起到重要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五个一”工作制度,即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通过一个办法,由主任会议研究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出台一个通报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规定对各报备主体的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意见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下发一份责任表,每年年初制定备案审查责任表,将备案和审查各阶段工作责任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单位和承办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绘制一张审查流程图,法工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表》,以流程图表形式细化53项审查内容。

二、关于健全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致力于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显性化。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步伐,建立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报告制度,已经连续五年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作为人代会会议材料提供给人大代表参阅,向社会全文公开。2021年,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实现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全覆盖。下一步,将重点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全覆盖。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推动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全覆盖。2018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通过带头示范、加强统筹和督促落实,由上至下推进工作。坚持全省“一盘棋”,实施“两步走”策略。第一步,率先报告,实现省市全覆盖。2019年底,21个设区的市和21个试点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全部开展报告工作。第二步,全面落实,实现省市县全覆盖。省市合力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报告工作,2020年底,各市和122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已全部开展了报告工作。实现备案审查报告工作入法入规,打造备案审查报告的“数字看板”,在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发了展示、交流省市县报告的功能模块,推动实现该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首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坚持以上率下,协同推进,提出2021年实现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全覆盖”,2022年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区县人大常委会每年一季度前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并将报告上传至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备案审查工委加强对区县工作的全过程督促与指导,通过上报工作安排、定期跟进工作进度、逐件核查报告内容等方式,如期实现全覆盖目标。通过掌握区县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了解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工作指导。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2019年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大力指导和推进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落实该项制度。根据各市实际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跟进,逐一梳理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情况报告的时间、方式,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工作进度,并对报告形式、审议方式等进行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向16个设区的市人大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工作。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报告工作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在会上作口头报告并安排审议,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三、关于创新审查工作机制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人才库,建立常态化专家审查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情况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均送备案审查专家进行主动审查。

内蒙古冶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查和专家复审工作机制,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积极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通过联合审查等方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协同。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听取有关工作机构意见。特别是对于自治区“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机构采用分头审查、共同研究的方式,切实增强了备案审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审查发现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专门邀请常委会智库相关领域专家对问题进行复审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再与相关工作机构沟通,最终确定问题“症结”,最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使意见更有说服力。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在省市两级人大推进“三方同步审查机制”,除保密等特殊原因外,规范性文件审查全部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行在线审查,做到全程留痕、系统化管理,推动审查主体审查职责落实到位。创新审查方式,如,徐州市选择一些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高校重点审查,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提升审查质量。又如,苏州市开展书面审查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平面审到立体审”的备案审查工作新模式,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起草部门意见和司法局审查研究的情况。再如,无锡、常州、淮安、扬州等设区市通过召开专题研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点评会、专家集中点评会等多种形式,选择重点领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研讨对象,邀请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制定机关等当面沟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完善主动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工委初步审查、法工委综合审查、第三方辅助审查”的主动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委员会“统”的职能、相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和第三方智力支持作用;建立备案审查专家组;与浙江工商大学合作建立“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基地”;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高校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预审。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聚焦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问题开展重点审查研究,不断进行探索研究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的审查标准评价体系。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合力,提高审查质量;探索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监督的关口前移,在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疑难多的文件出台前,引导制定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范围;建立健全分级纠错机制,对于审查中发现市县文件存在问题的,联系指导市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审批流程、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重新规范了备案审查流程,将其分为初审、分审、联合会审、专家特审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设计相应的表格,明确每一个环节的审查内容,并明确规定具体审查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常德市人大常委会严格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考评。2018年以来,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考评机制,实行从工作力量到审查质量、从台账管理到监督实效的全方位考评;探索开展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接受备案规范性文件的代位审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同步审查、集体审查、开门审查,不断提升审查质量。坚持“统专结合”,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能作用,“多人会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双审签”机制等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了同步审查力度。坚持开门审查,探索利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库形成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机制,最大限度凝聚审查合力、汇聚民智。对每一件可能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充分征求制定机关意见,了解文件制定背景和实施情况,并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五年共召开审查论证会25次,听取专家、人大代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160余人次。完善纠错处理机制,备案审查工委通过“清单化”管理跟踪落实文件的立改废情况。每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时,上一年度问题文件的整改处置清单作为报告附件,实现文件纠错结果在常委会层面显性化。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交叉审查机制。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面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调整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交叉审查,即依据文件内容,分送立法联系点专业律师、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进行审查。二是加强审查过程沟通协作。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移送审查建议、开展专项审查、征求审查意见、共享工作信息等方面,进一步密切与市委办公厅、市司法局的协作。资阳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交换,内容简单的,通过电话与报备单位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内容复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召开座谈会,面对面与起草部门、报备部门沟通交流。特别在协助审查党委党内规范性时,事前加强与党委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达成共识。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与市委、市政府备案工作机构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实现互联互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落实“有备必审”。一是坚持“统”“专”结合。探索与专委会交叉互审机制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听取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通过咨询立法顾问、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解决。二是借助外力协助审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提升审查工作质量。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对审查中的问题疑问,常委会法工委协同有关专门委员会与省政府、司法厅及法规起草部门积极进行沟通,依法依规处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北京市、辽宁省、安徽省完善主动审查机制,将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分别提出研究意见,并汇总年度接收备案情况及文件目录,印送各有关方面参考。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存在焦点、难点问题的,注重互相沟通、共同研究,充分发挥法工委“统”和专门委员会“专”的审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