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必要性说明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精神,根据《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3〕93号)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南宁市消防条例》
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6.《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7.《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梳理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条款。经梳理,涉及南宁市市场监管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共有五部。经梳理,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主要有《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制订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明确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可选择的处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三)制订自由裁量基准表。根据对需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逐条分析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逐条根据裁量阶次明确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情形,并确定裁量标准。
相关文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