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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9 17:17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征地主体开展征地工作?

答:可以。此次修订赋予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征地主体资格,无需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出具征地委托,有利于减少法律纠纷,提高征地效率。

二、为什么需要对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合法性调查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因此,本规定第十一条将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养殖、种植的合法性认定列入土地现状调查内容。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听证申请?

答: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征收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时存在租赁情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与哪方签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当土地存在租赁情形时,协议应当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签订,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后何时生效?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模板,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由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依法取得用地批复之后,协议才能生效。

六、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