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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1 17:25     撰稿人: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3年12月8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善了“两法衔接”、追责时效以及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关条款,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和行政协助的内容,增加了“从旧兼从轻”、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等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了进一步规范。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自2021年4月15日起公布施行。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管理体制、规制方式、监管内容、责任追究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严格规范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优化了监管措施、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对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方面作了规定,对各级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随着两部新修订法律法规的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于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桂粮发〔2017〕64号)已不适应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重新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加强对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履职指导,进一步规范全区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全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力求统一规范全区粮食行政处罚标准,防止行政处罚随意性,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主要内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类型、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情形、罚款数额遵循的规则、综合情形的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共26项。主要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行政法规与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进行明确,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逐项对应细化,并作出明确规定。违法情节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裁量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四、其他说明

(一)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依据,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二)本制度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划定的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结合广西实际,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要求,又兼顾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部分项目违法情节轻、重适用条件的划分标准参考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应当立案调查”情形的标准。

(三)全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结合本制度规定,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再对照本制度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划定的违法情节、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作出具体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