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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补贴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发布日期:2023-08-04 11:19     撰稿人: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来源: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稻谷补贴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专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可根据本乡镇稻谷生产的实际情况,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计划分解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印发各村(居)委会,并送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

(三)村(居)委会根据当地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已安排种粮主体售粮计划的不再重复安排,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一式五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村(居)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水田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的售粮计划,审核盖章后自留一份,送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居)委会各一份。

(五)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计划底册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凭证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居)委会发放给相关稻谷生产者。

(六)《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