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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17:03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对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出的重大部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打破地区“隔阂”和户籍“壁垒”,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降低申报救助手续时间成本,提高城市的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形成城乡统筹、机制健全、流程高效、管理规范、程序便捷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升兜底保障工作力度,编牢民生保障安全网,实现“应保尽保” “应救尽救”;促进城乡人员流动、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稳岗就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拓展居住地申报低保、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受理辖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三、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的申请

(一)凡符合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其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但在当前乡镇(街道)居住不满6个月的家庭或个人,可向其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出示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住所情况。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6个月的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二)凡符合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其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申请人在急难事件发生地提出申请。

(三)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按规定出示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南宁市居住证或其他可证明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材料,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

(四)鼓励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手机登录“南宁数字民政” “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或“爱南宁”APP自主提交救助申请。

四、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的审核

(一)在南宁市居住地提出低保和临时救助申请的非本地户籍对象,由南宁市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致函,商请协助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二)南宁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协助调查函、反馈复函等作为申请对象的电子档案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南宁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对象目前居住的村(屯)、小区及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

五、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的认定和发放

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资金发放,依据自治区和南宁市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补助资金,扣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县(市、区)、开发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六、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的对象,其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和居住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开展定期核查,及时了解其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和居住情况等。对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记录后,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暂停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补发;其作为低保对象享受的其他部门救助、优惠待遇相应终止。

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且变更新居住地址满6个月(含)的对象,如新居住地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应转入新居住地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如新居住地址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在户籍地或新居住地重新提交低保申请。

七、打造部门协同、综合高效的救助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工作要求,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大数据平台,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强化兜底保障职责,做好非本地户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能力建设,推动流程优化与信息化水平,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便利服务。

充分发挥全市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公安、大数据、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医保、文广旅、水务、电力等部门,加强部门数据共享与信息推送,为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提升救助时效提供支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的救助对象待遇身份互认机制,对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的非本市户籍对象,依现有政策规定,与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享受同等的教育救助、养老保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待遇,在有线电视安装、水电、殡葬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其他有关部门对非本市户籍低保对象开放政策优惠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印发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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