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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0 17:07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南宁市作为全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试点地区成果丰硕

2020年,民政部将南宁市列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试点”地区之一。南宁市大胆改革,打破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的地域限制和户籍壁垒,成功打造出新时代社会救助领域改革的“南宁样本”,获民政部评为“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优秀案例”。

(二)优化首府营商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方便长期在邕生活的困难群众得以就近提交救助申请,免除了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往返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同时,保障覆盖面的扩大和多部门综合救助格局,集中体现了“能帮就帮”的南宁精神,充分展示出首府城市的包容度,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构建和谐南宁贡献积极力量。

二、什么人可以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和临时救助?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受理辖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三、如何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和临时救助?

(一)凡符合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其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但在当前乡镇(街道)居住不满6个月的家庭或个人,可向其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出示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住所情况。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6个月的低保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可在南宁市经常居住地提出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申请人在急难事件发生地提出申请。

(三)除现场申请外,困难家庭或个人可通过手机登录“南宁数字民政”“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或“爱南宁”APP自主提交救助申请。

四、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出示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南宁市居住证或其他可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材料,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人家庭情况进行核查。

五、在南宁市居住地申办低保成功后,又变更了居住地址怎么办?

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和居住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在南宁市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且变更新居住地址满6个月(含)的对象,如新居住地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应转入新居住地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如新居住地址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应在户籍地或新居住地重新提交低保申请。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开展定期核查,了解其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和居住情况等。对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记录后,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暂停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其作为低保对象享受的其他部门救助、优惠待遇相应终止。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