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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南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1 11:27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期,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南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起在全市产业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以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推动土地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一、出台背景

2021年,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南宁市选取高新区、经开区、五塘工业集中区、宾阳黎塘工业园区等4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为我市“标准地”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2023年1月1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有关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通知》,文件要求自2023年起,在南宁市产业园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标准地”含义、成立南宁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小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五大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三个方面内容。

(二)“标准地”含义。明确“标准地”定义。

(三)成立南宁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小组。联席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四)重点任务。包括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等六个方面任务。

(五)保障措施。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强化宣传指导等三个方面措施。

三、特色亮点

(一)有效解决区域评估资金压力大、成果共享等难题。《通知》明确各县区可根据各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估事项统一组织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可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避免出现项目多次评估的问题,从而降低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同时,加强数据共享流通,推动区域评估成果纳入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使用。

(二)强化改革联动,促进政策组合实施。《通知》提出,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持续强化“标准地”与弹性供地、混合用地供应、“带项目”供应、“带方案”供应等土地配置政策的组合实施,促进“标准地”政策在全市全面落地。

(三)推行“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通知》明确,构建“3+X”控制指标体系,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通过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企业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对企业用地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确保法律层面有保障、政府园区企业三方有作为。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促进项目在最短时间内落地建设。

(四)多手段全方位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通知》明确,充分运用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项目退出、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全方位强化“标准地”监管。建立“标准地”退出机制,协商引导符合退出情形的企业退出项目用地。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记录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南宁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