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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08:54     撰稿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923

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就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各项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服务供给效率,逐步建立权责清晰、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教育服务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明确的分担比例,确定市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市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和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或根据自治区和市明确的分担比例,自治区和市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制定的全国统一基准定额,并按照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城区(含执行过渡期政策的武鸣区,下同)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8:1:0.5:0.5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5:4: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5:4:0.5:0.5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5:4: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5:4: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5:4.5:0.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国家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市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2:0.8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8:1.2:0.4:0.4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8:1.2:0.8比例分担;县所属农村公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2:0.8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6:0.4比例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自治区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自治区要求执行;市县试点范围在中央和自治区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政策范围内,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县,除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以外,自治区分担部分,自治区、县按8:2比例分担;市县确定的试点县,除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以外,自治区分担部分,自治区、县按7:3比例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补助。国家核定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基础标准,市县结合国家基础标准和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给予工资性补助。

3)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自治区确定的补助范围和平均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落实,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8:2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市、城区按8:1:1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学校,自治区与开发区按8:2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自治区与非贫困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与贫困县(不含极度贫困县)按9:1比例分担,极度贫困县不承担配套责任。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和自治区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落实,市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3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乡村教师招聘财政奖补。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市本级按5:5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学生资助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县区负责落实本级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自治区财政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奖补。市、县区所属幼儿园,除自治区财政给予的奖补以外,幼儿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市、县财政分担。

2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部分,执行国家核定的补助标准,免课本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核定。落实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平均资助标准。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8:1:0.5:0.5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

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测算补助标准,确定我区执行标准。按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补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城区按8:1:0.5:0.5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开发区按8:1: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非贫困县按8:1:1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贫困县按8:1.5:0.5比例分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9:1比例分担;城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市、城区按9:0.5:0.5比例分担;开发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开发区按9:1比例分担;县所属学校,自治区、非贫困县按9:1比例分担,自治区、贫困县按9.5:0.5比例分担。

5.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高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治区所属高校、民办高校、区市共建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其他市属高校由中央和市本级按8:2比例分担。

7.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执行自治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8.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比例分担。

9.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按5:5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执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给予奖补。

2.教育改革发展补助。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区和市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县区在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后上述事项涉及支出变化或市级需延续改革前政策继续承担县级配套补助的情况,通过市与县区年终结算上解或补助下达的方式处理,以维持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确保各级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按照保持现有市和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协同推进,完善制度。

全市有关部门要在落实改革精神、推动改革的过程中加强沟通、协同推进,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确保我市教育领域各项改革平稳有序运行。

本方案自20201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改革部署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解读:《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下载: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